2005年10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责必须发展到问罪
李秋生

  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,李雅芳委员提出,希望“从体制上制定和完善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,保证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制度化”。在今年的“两会”上,李雅芳委员说:“光有问责还不能解决安全生产问题,我们要树立一种理念,追逐漠视生命的效益就是犯罪。”她希望将更多的事故责任人推向审判台。
    李雅芳委员提出的问题凸显以人为本,关系执政为民,令人注目,发人深省。我举双手赞同并对她关注民生的精神深表敬意。应当看到,在我国,从不问责到问责是一种进步,从问责到问罪更是一种发展。作为一个法治社会,必须坚持依法办事,实事求是,对失职行为量情查处,责罪适当。对公职人员一般性失职问责即可,但对重大失职,对国家民族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重大损失的失职,则不能简单问责,而要追究其渎职罪,给予法律制裁。这样做,既维护了法律尊严,又能有效地杜绝失职事件屡屡发生。